布加替尼/布格替尼(Brigatinib)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在布加替尼/布格替尼(Brigatinib)的臨床研究中,出現了間質性肺病/肺炎、高血壓、心動過緩、視覺障礙、肌酸磷酸激酶升高、胰酶升高、肝毒性、高血糖症、光敏性、胚胎-胎兒毒性等警告與註意事項。停藥並在恢復後減少劑量恢復,或根據嚴重程度永久停用。
1、間質性肺病(ILD)/肺炎:布格替尼出現了與間質性肺病(ILD)/肺炎一致的嚴重、危及生命和致命的肺部不良反應。監測新的或惡化的呼吸道症狀(如呼吸困難、咳嗽等),尤其是在啟動布格替尼的第一周。對任何出現新的或惡化的呼吸系統症狀的患者停用布格替尼,並立即評估ILD/肺炎或其他呼吸系統症狀原因(如肺栓塞、腫瘤進展和感染性肺炎)。
2、高血壓:使用布格替尼治療前控制血壓。 2週後監測血壓,之後在使用布格替尼治療期間至少每月監測一次。儘管進行了最佳的抗高血壓治療,仍應停止對3級高血壓患者使用布格替尼。在解決或提高到1級後,恢復相同劑量的布格替尼。考慮永久停止對4級高血壓或3級高血壓復發的布格替尼治療。在將布格替尼與導致心動過緩的抗高血壓藥合用時要小心。
3、心動過緩:在使用布格替尼治療期間,監測心率和血壓。如果無法避免合併使用已知會導致心動過緩的藥物,則應更頻繁地監測患者。對於有症狀的心動過緩,停用布格替尼並檢查已知會導致心動過緩的合併用藥。如果發現並停用或調整了已知會導致心動過緩的合併用藥,則在症狀性心動過緩緩解後,繼續使用相同劑量的布格替尼;否則,在症狀性心動過緩緩解後減少布格替尼的劑量。如果未發現對生命有威脅的合併用藥,則停止使用布格替尼治療。
4、視覺障礙:包括視力模糊、畏光、複視和視敏度降低、光感和視力下降,建議患者報告任何視覺症狀。對於出現2級或更嚴重的新的或惡化的視覺症狀的患者,停用布格替尼並進行眼科評估。當2級或3級視覺障礙恢復到1級嚴重程度或基線時,減少劑量恢復布格替尼。永久停止使用布格替尼治療4級視覺障礙。
5、肌酸磷酸激酶(CPK)升高:建議患者報告任何無法解釋的肌肉疼痛、壓痛或無力。在布格替尼治療期間監測CPK水平。對於3級或4級CPK升高並伴有2級或更高級別的肌肉疼痛或無力,應停用布格替尼。
6、胰酶升高:患者在用布格替尼治療期間監測脂肪酶和澱粉酶。對於3級或4級胰酶升高,停用布格替尼。
7、肝毒性:包括天冬氨酸轉氨酶(AST)升高、丙氨酸氨基轉移酶(ALT)升高、嚴重的肝細胞損傷不良反應。因此在布格替尼治療期間,尤其是前3個月,監測AST、ALT和總膽紅素。對於膽紅素≤2×ULN的3級或4級肝酶升高,應停用布格替尼。在消退或恢復至1級或更低(≤3×ULN)或基線時,以下一個較低劑量恢復布格替尼。在沒有膽汁淤積或溶血的情況下,對於2-4級肝酶升高,同時總膽紅素升高超過THAN2倍的患者,永久停用布格替尼。
8、高血糖症:開始使用布格替尼前評估空腹血糖,之後定期監測。根據需要開始或優化抗高血糖藥物。如果通過最佳的藥物治療無法充分控制高血糖,應停用布格替尼,直到血糖得到充分控制。
9、光敏性:建議患者在服用布格替尼期間以及停藥後至少5天內限制日曬。建議患者在戶外時戴上帽子和防護服,並使用廣譜紫外線A(UVA)/紫外線B(UVB)防曬霜和潤唇膏(SPF≥30)來幫助防止曬傷。
10、胚胎-胎兒毒性:基於其作用機制和在動物中的發現,當對孕婦施用布格替尼時,可導致胎兒損傷。在器官形成期對懷孕大鼠施用布格替尼導致劑量相關的骨骼異常,劑量低至12.5mg/kg/天(AUC為每日一次180mg,約為人類暴露量的0.7倍),以及劑量為25mg/kg/天(約為每日一次180mg,約為人類暴露量的1.26倍)或更高時,植入後損失增加、畸形和胎兒體重下降。
告知婦女對胎兒的潛在風險。建議具有生殖潛力的女性在接受布格替尼治療期間以及在最後一次給藥後至少4個月內使用有效的避孕措施。建議有生殖能力的女性伴侶的男性在治療期間和最後一劑後至少3個月內使用有效的避孕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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