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尼替尼(Sunitinib)的注意事項
舒尼替尼(Sunitinib)需注意肝毒性、心血管事件、QT間期延長和尖端扭轉型室性心動過速、高血壓、出血事件和內臟穿孔、腫瘤溶解綜合徵、血栓性微血管病、蛋白尿、皮膚毒性、可逆性後部白質腦病綜合徵、甲狀腺功能障礙、低血糖症、頜骨骨壞死、傷口癒合受損等事件發生。

1、肝毒性:嚴重的肝毒性可能會導致肝功能衰竭或死亡,臨床試驗中發生肝功能衰竭的患者不到1%,肝衰竭包括黃疸、轉氨酶升高和/或高膽紅素血症以及腦病、凝血病和/或腎衰竭。肝功能試驗出現嚴重變化的患者以及出現其他肝功能衰竭體徵和症狀的患者應停用舒尼替尼。
2、心血管事件:包括心力衰竭、心肌病、心肌缺血和心肌梗死,對於無充血性心力衰竭(CHF)臨床證據但射血分數低於基線值大於20%但小於50%或低於正常值下限(如果未獲得基線射血分數)的患者,應中斷舒尼替尼和/或減少劑量。
3、QT間期延長和尖端扭轉型室性心動過速:監控QT間期延長風險較高的患者,包括有QT間期延長病史的患者、正在服用抗心律失常藥的患者或患有相關先存心髒病、心動過緩或電解質紊亂的患者。在舒尼替尼治療期間,考慮定期監測心電圖和電解質。
4、高血壓:根據臨床指徵監測基線血壓。適當啟動和/或調整抗高血壓治療。對於3級高血壓,停用舒尼替尼,直到緩解至≤1級或基線水平,然後以減少的劑量繼續使用舒尼替尼,發展為4級高血壓的患者應停用舒尼替尼。
5、出血事件和內臟穿孔:中斷3級或4級出血事件的舒尼替尼治療,直到緩解至≤1級或基線水平,然後以減少的劑量恢復舒尼替尼治療。
6、腫瘤溶解綜合徵:腫瘤溶解綜合徵(TLS)在臨床試驗中出現,有些是致命的,在上市後經驗中有報告,主要發生在腎細胞癌或胃腸道間質瘤患者中。
7、血栓性微血管病(TMA):包括血栓性血小板減少性紫癜和溶血性尿毒症綜合徵,有時會導致腎功能衰竭或致命結果,發生在臨床試驗和舒尼替尼單獨用藥以及與貝伐單抗聯合用藥的上市後經驗中。發展為TMA的患者應停用舒尼替尼。
8、蛋白尿:對於24小時尿蛋白3克或更多克,中斷舒尼替尼並減少劑量。腎病綜合徵患者或儘管劑量減少但24小時尿蛋白仍重複3克或以上的患者應停止使用舒尼替尼。
9、皮膚毒性:包括多形紅斑(EM)、Stevens-Johnson綜合徵(SJS)和中毒性表皮壞死松解症(TEN),對於這些嚴重的皮膚不良反應,應永久停用舒尼替尼。
10、可逆性後部白質腦病綜合徵:患者可能出現高血壓、頭痛、警覺性下降、精神功能改變和視力喪失,包括皮質盲,患者應停用舒尼替尼。
11、甲狀腺功能障礙:有甲狀腺功能亢進的報告,其中一些還伴有甲狀腺功能減退。在舒尼替尼治療期間,密切監測患者甲狀腺功能障礙的體徵和症狀,包括甲狀腺功能減退、甲狀腺功能亢進和甲狀腺炎
12、低血糖症:在合併的安全性人群中,接受舒尼替尼治療的患者中有2%發生低血糖,在治療期間以及停用舒尼替尼後定期檢查基線血糖水平。
13、頜骨骨壞死:在開始使用舒尼替尼之前以及在舒尼替尼治療期間定期進行口腔檢查。建議患者養成良好的口腔衛生習慣,如果可能的話,在預定的牙科手術或侵入性牙科手術前至少停止舒尼替尼治療3週。
14、傷口癒合受損:擇期手術前至少停用舒尼替尼3週。大手術後至少2週內不要給藥,直到傷口完全癒合。傷口癒合並發症解決後恢復舒尼替尼的安全性尚未確定。
舒尼替尼原研藥已經在國內上市並且進入乙類醫保範圍,規格12.5mg*28粒的價格在3500人民幣左右。舒尼替尼原研藥也已經在海外上市,規格12.5mg*7粒的價格在1500人民幣左右(受匯率影響價格可能會發生波動),也有其他國家生產的仿製藥,印度藥廠生產的12.5mg*28粒價格在750人民幣左右(受匯率影響價格可能會發生波動),國外生產的仿製藥與國內、外的原研藥的藥物基本一致,不同規格的藥物價格可能存在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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