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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應症
用於治療成人伴有進展為重症高風險因素的輕至中度新型冠狀病毒肺炎(COVID-19)患者。
如伴有以下至少一種疾病或條件,則認為具有進展為重症COVID-19的高風險因素:
高齡(如:≥ 60歲)
肥胖或超重(如:體重指數[BMI]>25 kg/m2)
目前吸煙者
慢性腎臟疾病:慢性腎小球腎炎、慢性間質性腎炎、糖尿病腎病等
糖尿病
免疫抑制性疾病或免疫抑制治療
心血管疾病(包括先天性心髒病)或高血壓
慢性肺病(如:慢性阻塞性肺病、哮喘[中度至重度]、間質性肺疾病、囊性纖維化和肺動脈高壓)
鐮狀細胞病
神經發育性疾病(例如:腦性麻痺、唐氏綜合徵)或導致醫學複雜性的其他病症(如:遺傳或代謝綜合徵和重度先天性異常)
活動性癌症:有可能出現浸潤或轉移的各類惡性腫瘤。
需要相關醫療性支持(與COVID-19無關)(如:氣管切開術、胃造瘻術或正壓通氣等)
用法用量
口服本品可與食物同服,也可不與食物同服。片劑需整片吞服,不得咀嚼、掰開或壓碎。
本品為奈瑪特韋片與利托那韋片的組合包裝。奈瑪特韋必須與利托那韋同服,如不與利托那韋同服,奈瑪特韋的血漿水平可能不足以達到所需的治療效果。
推薦劑量推薦劑量為奈瑪特韋300 mg(150 mg×2片)聯用利托那韋100 mg(100 mg×1片),每 12 小時一次口服給藥,連續服用5天。在 COVID-19 確診以及出現症狀後 5 天內盡快服用本品。如果患者在開始本品治療後因重症或危重 COVID-19 需要住院,也建議完成 5 天的治療。
如果患者漏服一劑本品但未超過通常服藥時間的8小時,則應盡快補服並按照正常的給藥方案繼續用藥。如果患者漏服且超過8小時,患者不應補服漏服的劑量,而應按照規定的時間服用下一劑量。請勿為彌補漏服的劑量而服用雙倍劑量。
特殊人群腎損傷輕度腎損傷患者(eGFR ≥ 60至<90 mL/min)無需調整劑量。
在中度腎損傷患者(eGFR ≥ 30 至<60 mL/min)中,應將本品的劑量減少至奈瑪特韋/利托那韋150 mg/100 mg,每12小時一次,持續5天,以避免過度暴露。
重度腎損傷(eGFR<30 mL/min)患者不應使用本品,包括血液透析下的終末期腎病(ESRD)。
肝損傷輕度(Child Pugh A 級)或中度(Child-Pugh B 級)肝損傷患者無需調整本品劑量。重度肝損傷患者不應使用本品。
注意事項
與其他藥物相互作用導致嚴重不良反應的風險正在接受經CYP3A代謝藥品治療的患者開始服用本品(一種CYP3A抑製劑),或已接受本品治療的患者開始服用經CYP3A代謝的藥品,均可能升高經CYP3A代謝藥品的血漿濃度。
使用抑製或誘導CYP3A的藥品可能會分別升高或降低本品的濃度。
嚴重腎損傷慎用根據藥代動力學數據,在嚴重腎功能損傷患者中使用本品可能會導致過度暴露,並產生潛在毒性。因此,本品不應用於嚴重腎功能損傷(eGFR<30 mL/min,包括血液透析下的ESRD患者)的患者。
嚴重肝損傷慎用目前尚無嚴重肝損傷患者的藥代動力學和臨床數據。因此,本品不應用於嚴重肝損傷的患者。
肝臟毒性接受利托那韋治療的患者曾發生肝轉氨酶升高、有臨床表現的肝炎和黃疸。因此,既往有肝臟疾病、肝酶異常或者肝炎病史的患者應慎用本品。
出現HIV-1耐藥的風險HIV-1感染未得到控製或未確診的患者,如果聯用奈瑪特韋和利托那韋,可能發生HIV-1對HIV蛋白酶抑製劑產生耐藥性的風險。
輔料奈瑪特韋片含乳糖。患有半乳糖不耐受、總乳糖酶缺乏或葡萄糖-半乳糖吸收不良等罕見遺傳性疾病的患者應禁用本品。
奈瑪特韋片和利托那韋片每片鈉含量低於1 mmol (23 mg),即基本上“無鈉”。
老年人用藥參考成人用藥,目前不建議對老年人進行劑量調整。
兒童用藥本品在 18 歲以下患者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尚未確定。